1、本条款的缔约主体是您与寄件地的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顺丰)。请您认真阅读本条款,您使用顺丰服务表明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并确认您因工作需要使用本服务时,您已充分获得您工作单位的授权。

2、本条款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您同意遵守顺丰官方网站所公示的隐私政策(http://www.sf-express.com/cn/sc/Privacy_Policy/)及其不时修订的内容,同意顺丰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的规定处理您提供的运单信息。

4、理赔规则

您理解并认同,顺丰是按托寄物的重量收取运费,并非按托寄物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收取运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您同意以下理赔规则:

4.1下列情形顺丰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地震、台风、洪灾、火灾、暴雨雪、泥石流、战争、暴乱、疫情、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导致快件延误、灭失、破损、短少的

2)生鲜、冷藏类物品在运输时效内损坏的;

3)顺丰无法拆开托寄物原包装内包装加固,派件时包装无损的;

4)您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实际用途、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

5)其他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顺丰免于赔偿的。

4.2快件延误的赔偿仅为免除当次运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4.3未保价快件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顺丰在7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您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

4.4保价服务

4.4.1顺丰提供的保价服务,系基于您的保价金额收取费用,并基于保价金额、托寄物实际价值、受损比例、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请您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进行保价。

4.4.2顺丰对部分价值不易核实、易破损等物品不提供保价服务,详细规则请见保价页面。

4.4.3为节约您的寄件时间,顺丰对托寄物价值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您应在寄件时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诚信保价,理赔时您应当提供托寄物的真实有效价值证明(如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组合),顺丰会结合市场价值和第三方机构意见评估损失价值,不足额保价部分或超额保价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无法证明托寄物品的实际价值,顺丰将全额退还您的保价费用,按照未保价快件进行赔偿。

4.4.4保价快件在运输环节损坏的,对于可以维修的托寄物,顺丰在保价金额的限额内赔偿维修费用经顺丰认可的鉴定评估机构认定托寄物全损,或维修费用高于托寄物实际价值的,顺丰按照快件灭失进行赔偿。

4.4.5保价快件在运输环节全部灭失的,顺丰按照实际损失向您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快件部分灭失的,顺丰按照全部灭失赔偿标准乘以损失比例向您赔偿。您或指定付款人拒绝支付保价费用的,顺丰将按照未保价快件进行赔偿。

4.5托寄物损坏残值由顺丰和您协商处理,如归您所有,顺丰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将扣减残值。

4.6您选择签单返还服务时,若因顺丰原因导致签收回单破损、灭失的,顺丰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免费提供一次签单返还服务作为赔偿。

4.7因顺丰与保险公司针对托寄物存在合作投保的情况,如托寄物出现损坏、遗失等异常状况时,可能由该等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相关的理赔事宜。为保障您的个人权益,您的寄件信息、托寄物信息等个人信息将会同步至与顺丰合作的保险公司,并由该等保险公司处理您的托寄物理赔事宜。如您签订本协议,即视为同意顺丰将您的上述个人信息同步至与顺丰合作的保险公司并同意由该等保险公司用于处理托寄物理赔事宜。

5、顺丰为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使用保密运单。顺丰会对您寄件时在下单系统录入的信息予以保存。对于保密运单所隐匿的信息,您同意以顺丰系统所查询的内容为准。

6、为符合法律法规对快件寄递安全的要求,保证托寄物安全送达,您在寄件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6.1确保托寄物不包含国家机关公文、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假冒伪劣和侵权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寄递的物品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2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顺丰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查验、身份信息登记,如果您是受他人委托寄件,还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3配合进行开箱验视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您应提交办理完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顺丰可以对托寄物内件拍照取证,如发现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4如实申报托寄物的名称、性质、数量和价值,并准确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6.5根据托寄物的性质(尤其是易碎品、液体、气体),提供充分的防破损、防漏、防爆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派送。

7、您的违约赔偿责任:

7.1因托寄物有安全隐患、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

7.2因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顺丰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

7.3因您违反第7条的义务导致顺丰或第三人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您应承担赔偿责任。

8、留置权

若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未付清费用的,顺丰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后您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个月(自揽收快件之日起计算),但托寄物性质不能留置的除外。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您或指定付款人仍未付清费用的,顺丰可以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顺丰为行使留置权所支出的费用和保管费,再偿付拖欠顺丰的费用;如有余额,可根据您的要求汇至您指定账户。

9、关于费用的约定:

9.1您指示在物流中心、保税区等需要支付出/入仓费或其他额外费用的特殊地址收取或派送快件时,您或您指定付款人应当偿还顺丰垫付的上述出/入仓费等额外费用,并支付附加服务费,该等费用金额以顺丰取得的收费凭证为准。

9.2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双十一”等业务高峰期间您需要提供服务的,可能会加收附加服务费,该等费用以顺丰官网、公众号、APP等平台公示为准,您可以登陆顺丰官方网站或拨打顺丰客服热线咨询。若您在价格变更后继续寄件,表示您同意按照变更后的价格支付费用。

9.3 若您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您承担;若您对快件声明放弃的,您不可就该快件再向顺丰主张任何权利,您同意顺丰有权自行处置该快件顺丰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0、顺丰服务产品的时效说明以官方网站上所公示的解释为准您可以登录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顺丰客服热线咨询。

11、顺丰会以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发送的产品/业务介绍、推广促销信息及其他商业性信息。您不同意继续接收以上信息的,可以通过短信或拨打顺丰客服热线方式退订。

12、如果本条款中的某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双方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应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部分有效条款在其可执行的范围内仍继续执行。